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(劳动局),省直有关单位,各技工学校:
现将《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等若干技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,请及时向我厅反映。
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
二○○三年九月二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