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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在职在编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办法


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粤公通字[2007]252号)、《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(境)管理的暂行规定》(公通字[2013]13号)、《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》(江组通[2015]74号)文件精神,为加强我院在职在编干部因私事出国(境)的管理,请严格遵照本管理办法执行。

一、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保管

1、学院在职在编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所持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,须按规定交学院办公室集中保管,所涉及的证件包括普通护照、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。若证件丢失,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报学院办公室。

2、学院对出国(境)证件实行“三专”管理,即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,设置专门登记管理台账,使用专门的保险柜存放,妥善保管证件。

二、因私出国(境)的审批和证件使用

1、学院在职在编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(境)办理签证,须在学院办公室开具《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》(附件1)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手续。

2、学院在职在编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(境),须填报《江门市技师学院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(附件2),同时办理出国(境)证件的借出及审批手续。

3、出国(境)审批按照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签名信息,分级进行审批,科级、副科级干部由王戟副校长签批,股级、副股级干部由梁绍俊副校长签批;其他干部由陈振宇校长助理签批。

4、出国(境)证件使用结束后,一周内把证件交回学院办公室,办理证件归还,并由学院办公室经办人负责填写 《江门市技师学院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(境)登记管理台账》(附件3)。

三、其它

1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,对于不如实报告办理和持有证件情况、不按要求上交证件的,将视情节轻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。对因工作不负责任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,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。

2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

江门市技师学院校办公室

2015年11月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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